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9-29 点击量:24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辅修专业教育教学,确保教育质量,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是指在校普教本科生跨学科门类修读主修专业之外的另外一个专业。 第三条 开办学院每年招收辅修专业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其普教本科在校生(不含辅修专业在读学生)的10%;每个专业在其当年级学生所在校区招收辅修学生不设最低人数,跨校区最低招收人数不少于15人;实验区不招收辅修专业学生。 第四条 辅修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缴费就读。辅修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章 开办与招生 第五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开办辅修专业所需的师资和实验教学等条件; (二)有规范科学的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条 招生录取程序 (一)每年秋季学期第十六周前,开办学院将次学年辅修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一)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后纳入次年辅修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当学期公布辅修专业招生计划; (二)每年春季学期第四周前,学生完成网上报名工作,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学生的资格审核工作,教务处按累积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的原则确认录取名单; (三)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当年各辅修专业录取学生名单并安排后续相关工作。 第三章 修读条件 第七条 申请辅修的条件 (一)我校有学籍的普教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学生; (二)申请时累积平均学分绩点达2.3及以上; 第八条 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从第三学期开始修读。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九条 辅修专业须在主修专业修读年限内完成。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学生本人需填写《广东财经大学辅修专业退出申请表》(附件二),经开办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辅修选课与主修选课同时进行。选课、课程修读、免修和课程替代等按照《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课程修读管理规定(试行)》(粤财大〔2016〕91号)执行。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考核和成绩记载与主修专业一致,具体按照《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粤财大〔2016〕92号)和《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财大〔2016〕90号)执行。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达到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且已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学分达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可以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学费缴纳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教本科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