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7-09-29 点击量:1256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二次选择是指符合条件的普教本科二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遴选,在学校规定的专业之间由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 第三条 专业二次选择适用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和工学学科门类下的专业之间互转以及艺术学学科门类中设计学类(代码:1305)下的专业之间互转。 第四条 专业二次选择遵循“志愿优先,再根据学分绩点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的学生; (二)第一志愿未录满,则从第二志愿录取,额满为止。 第五条 专业二次选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六条 每个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调整前实际在读人数的30%;转专业学生编入已有的行政班学习,当年没有招生的专业不接收学生转入。 第七条 申请专业二次选择的学生的累计平均学分绩点的排名须在同年级同专业的前4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专业二次选择: (一)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和国防生等;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三)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四)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的学生; (五)已调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调转专业; (六)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学生。 第八条 实验区学生不得参加专业二次选择,在计算各专业学生转出转入人数比例时,已转入实验区的学生均予剔除。 第九条 申请专业二次选择的学生需达到各专业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条 专业二次选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春季学期第十五周前,学院将各专业二次选择计划接收人数(见附件一)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后纳入当年的专业二次选择计划; (二)每年秋季学期第二周前,学校公布专业二次选择计划接收人数; (三)每年秋季学期第十周前,学生完成网上报名工作(学生可同时填报两个专业志愿); (四)每年秋季学期第十一周前,教务处根据筛选原则将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派发到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于第十二周前对拟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 (五)每年秋季学期第十四周前,经教务处复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安排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从第四学期开始转入新专业学习,并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所有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已获课程学分的认定按《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课程修读管理规定(试行)》(粤财大〔2016〕9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及缴纳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入学的普教本科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